江 西 省 公 安 厅
赣公交管[2010]168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载货汽车安全防护
装置安装和校车标识喷涂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各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全省载货汽车安全防护装置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赣公字(2010) 85号)、《开展以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赣安监管三字(2010) 180号)和《关于实施(校车标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公交管(2009) 273号)有关要求,确保载货汽车安装的防护装置和校车涂装的校车标识符合国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各地在查验货车、挂车安全防护装置时,要严格查验其是否为新车出厂时整车配备的防护装置,对确认不是新车出厂时整车配备的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该防护装置产品须经国家轿车质量检测中心和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检测中心等检测部门的质量认证,否则一律不予通过查验;对属于新车出厂时整车配备的或通过上述相关质量检测部门认证的防护装置,但因损坏等原因导致不符合国标的,一律不予通过查验;查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查验打刻在防护装置上的产品序列号,凡经查验合格的,必须留存防护装置产品序列号和车辆电子照片备查,电子照片要使用专门的存储设备留存,并要能清晰反映出载货汽车防护装置的安装形态;在查验校车标识时,对涂装的校车标志、标牌以及轮廓标识的材质、图案或尺寸必须符合《校车标识》( GB24315-2009)国家标准,特别是粘贴的校车轮廓标识反光膜除色度、反射性能以及图案、尺寸外,其它性能还必须达到国标GB/T18833一级反光膜的标准,否则一律不予通过查验;对因磨损等原因导致校车标志标牌图案、颜色不清晰,或轮廓标识反光膜达不到相关国家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查验。 二、 三、各大队在路面查处或事故处理中发现有不符合国标的防护装置和校车标识通过检验的,应做好台帐登记,由支队汇总后及时上报总队车管处,总队将不定期上路抽查并进行排名,对存在此类遣法数量最多的3个支队,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视情撤消查验民警查验员资格;各支队要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推进表,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并将其作为年终主要考核内容,同时要加强对各大队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载货汽车和校车数量大的重点县、市,要安排支队领导进行挂点督导,督促工作落实到位。此项工作也是总队考核各地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适时将派员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队红绿灯网站目前已建立了符合国标的防护装置产品信息目录查询窗口,定期对信息目录进行更新,可供各地在查验和路面查处过程中进行查询,此外,目前还建立了全省移动电话查询平台(查询号:106573010259),可将防护装置产品序列号以短信方式发送到查询平台进行查询确认。各地要积极向车主提供符合国标的防护装置和校车标识产品信息与安装渠道,引导符合国标的防护装置和校车标识生产、销售厂商在各车辆检测站、查验场所等地方设立安装便民服务点,方便服务车主自愿选择安装。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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